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03********6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34205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05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朱江支付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188.6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188.6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0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对车牌号码为苏f626q7、发动机号为c759500,车架号为lmgfa1351g1001886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江负担(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不予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朱江在上述判决还款期限内向其迳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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