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晓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82********0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7民终3005号
案号
(2021)豫0782执25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2民初621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及诉讼费分担部分;二、变更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2民初62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刘晓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志强租赁费165471.76元和违约金26373.35元,并支付李志强设备占用费【具体计算方式为:从《破碎机租赁协议》解除的次日(即2020年12月20日)起按照230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返还破碎机设备之日(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8元,由刘晓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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