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晓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0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7民终3005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2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2民初621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及诉讼费分担部分;二、变更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2民初62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刘晓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志强租赁费165471.76元和违约金26373.35元,并支付李志强设备占用费【具体计算方式为:从《破碎机租赁协议》解除的次日(即2020年12月20日)起按照230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返还破碎机设备之日(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8元,由刘晓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