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燕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03********2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611民初648号
案号
(2021)豫0611执17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倪同凯、燕丽、倪先驰偿还高惠琴借款90000元及利息;2.倪同让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倪同凯、燕丽、倪先驰享有追偿权;3.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倪同凯、燕丽、倪先驰、倪同让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倪同凯、燕丽、倪先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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