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燕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03********2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611民初648号 |
案号 |
(2021)豫0611执1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倪同凯、燕丽、倪先驰偿还高惠琴借款90000元及利息;2.倪同让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倪同凯、燕丽、倪先驰享有追偿权;3.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倪同凯、燕丽、倪先驰、倪同让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倪同凯、燕丽、倪先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