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04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3843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2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吴永移代偿款1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 2020年 5月 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二、被告江长对被告江源未能清偿的代偿款本金在90000元范围内对原告吴永移承担付款责任;· 3·三、驳回原告吴永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