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02********0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02民初3088号
案号
(2021)冀0602执12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赵永明货款5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5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赵永明支出的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被告周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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