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202********0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782民初2464号
案号
(2021)内0782执6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超返还原告闫以军借款20万元;二、被告秦超向原告闫以军支付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泽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闫以军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434元(原告已预交3 217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秦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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