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76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202民初2848号 |
案号 |
(2018)粤1202执1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昊源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清偿借款本金7677997.29元。二、被告肇庆昊源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92356.18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7月20日,此后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实欠本金之日止]。三、若被告肇庆昊源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有权对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提供抵押的肇庆市端州区北岭路88号“星湖上院”第99幢别墅(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0200019055号)、肇庆市端州区北岭路88号“星湖上院”第109幢别墅(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0200019054号)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7898500元范围内予以优先受偿。四、若被告肇庆昊源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被告易雪姣、谭干雄、叶灿方对被告肇庆昊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5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660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1046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已预付),由被告肇庆昊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雪姣、谭干雄、叶灿方对被告肇庆昊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5-10 |
发布时间 |
2019-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灿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00707667300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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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肇庆市北岭路88号星湖上院1栋首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