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4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5民初7030号 |
案号 |
(2021)辽0105执2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被告李想、马东路、沈阳顺迪通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二、被告李想、马东路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贷款本金3016549.48元;三、被告李想、马东路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贷款利息、罚息合计190593.29元(截至2020年1月22日);四、被告李想、马东路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贷款本金3016549.48元的利息、罚息(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五、被告沈阳顺迪通经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负有连带给付责任;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李想、马东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