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223民初408号
案号
(2021)桂0223执12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鹿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韦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温智林欠款本金53248元及利息341.6元(以欠款53248元作为本金,利息按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lrp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1月18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17日止,往后的利息顺延至付清欠款之日为止);二、被告韦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温智林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服务费26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5元,诉讼保全费583元,合计1186.5元,由被告韦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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