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82********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324民初428号 |
案号 |
(2021)桂1324执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丁亮向原告杜秀珍支付合伙经营项目费用69117.00元;二、判令被告丁亮向原告杜秀珍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本案受理费3682.00元,由被告丁亮负担交纳本院。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8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