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82********0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324民初428号
案号
(2021)桂1324执2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判令被告丁亮向原告杜秀珍支付合伙经营项目费用69117.00元;二、判令被告丁亮向原告杜秀珍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本案受理费3682.00元,由被告丁亮负担交纳本院。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4-18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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