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鹏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03********55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425民初459号
案号
(2021)豫0425执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平顶山市予华嘉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及罚息375,275.95元,以上共计1,175,275.95元 (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1月6日,从2021年1月7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彭要灰、平顶山市瑞康盛实业有限公司、任鹏举、杜春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378元,由平顶山市予华嘉欣实业有限公司、彭要灰、平顶山市瑞康盛实业有限公司、任鹏举、杜春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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