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怀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7********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327民初856号
案号
(2021)鲁1327执26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莒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怀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福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69 943.31元及利息(其中6 000元自2019年4月28日起、5 312元自2019年5月11日起、5 500元自2019年6月27日起、5 500元自2019年7月31日起、5 018.15元自2019年12月10日起、42 613.16元自2019年12月1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海青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海青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李怀鹏享有追偿权。三、如果被告李怀鹏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列义务,则原告临沂福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胡小惠、滕金磊偿还被告李怀鹏不能履行部分的三分之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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