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肖国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1********0031
执行依据文号
(1996)明经初字第60号
案号
(2021)闽0421执恢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返还原告液化气销售款21227.05元。二、被告赔偿原告自1995年1月23日起至1996年6月10日止的利息损失4111.93元,(1996年6月11日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同期工商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返还原告液化气钢瓶92个。以上款项及液化气钢瓶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还清。案件受理费1023.56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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