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永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24********6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421刑初117号 |
案号 |
(2021)闽0421执6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华永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其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二、被告人胡梁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三、被告人华永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四、被告人官建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五、被告人吴细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46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六、被告人吴细花已缴纳的违法所得17400元及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射钉枪、瞄准器、弹头、射钉弹、枪管、电焊机、切割机等依法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华永兴违法所得8850元、华永祥违法所得900元、胡梁斌违法所得900元,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