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金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01********7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802民初1982号 |
案号 |
(2021)闽0802执3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金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信用卡透支本金157338.53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6月10日的利息2061.37元、分期手续费2857.02元、违约金695.05元;及支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57338.53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以及按每期应还的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前述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之和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金额为限);二、陈金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29065.37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49.88元、分期手续费570.97元、违约金145.09元,及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9065.37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以及按每期应还的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前述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之和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金额为限);三、陈金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因本案的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