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2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9627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恢14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56万元及利息、罚息等(以本金456万,自欠款之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赵晖逾期未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有权对被告田凯所抵押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24-1号4-8-2、4-16-2、4-12-2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阎冬、田凯、苏洁、方继忠、沈阳市沈河区海之潮图文设计工作室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晖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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