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01********0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4201民初343号 |
案号 |
(2021)新4201执7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靳发启立即归还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8565.6,合计:218565.6二、判决被告赵运华、王昆、李海生、李安江、李志红、李飞忠、陈明堂、秦彩霞、张学燕、白春燕、张艺对靳发启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并承担诉讼费、送达费及其他为收回贷款本息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