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8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82民初5844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2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董德志、王献花逾期交房违约金5887.44元;二、被告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完成辉县市清晖路与新四路交叉口东南角江山城江山花园 68幢2单元15层1503号房产的不动产首次登记;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若被告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已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则无需再承担逾期登记的违约金;若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仍未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则应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三十一日起,以购房款432926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董德志、王献花违约金至被告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止;三、被告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在完成第二判项中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后90日内,原告董德志、王献花申请办理辉县市清晖路与新四路交叉口东南角江山城江山花园 68幢2单元15层1503号房产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被告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法定的协助义务;四、驳回原告董德志、王献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由被告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栓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825948826522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辉县市清晖路与新四路交叉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