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卫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04********1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02民初3578号
案号
(2021)冀0602执10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保定市禾木家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保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村支行借款本金2200000元、利息721060.97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以到期未偿还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二荣、被告李卫兵以坐落于保定市裕华东路430号门脸(不动产证书号0200620473、482号门脸(不动产登记号0200620474)对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河北保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村支行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76元,减半收取计12488元,由被告保定市禾木家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二荣、被告李卫兵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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