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景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01********11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6862号
案号
(2021)鲁1502执恢5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昌府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山东聊城聚鑫源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54000元、利息51548.54元及2018年8月21日后的利息(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山东聊城百利成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市金海洋包装有限公司、田卫国、陈景君、李建彬、许秀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山东聊城百利成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市金海洋包装有限公司、田卫国、陈景君、李建彬、许秀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聊城聚鑫源管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44元,减半收取13022元,由被告山东聊城聚鑫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8-14
发布时间
2021-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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