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群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6********17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27民初3728号
案号
(2021)豫1727执7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群柱、王良予偿还原告刘记功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已经支付和转让的利息112000元,从2013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记功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刘记功负担900元,被告王群柱、王良予负担2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时间
2021-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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