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6********1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27民初3728号 |
案号 |
(2021)豫1727执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群柱、王良予偿还原告刘记功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已经支付和转让的利息112000元,从2013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记功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刘记功负担900元,被告王群柱、王良予负担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