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洪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21********34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721刑初93号
案号
(2021)桂0721执16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昌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洪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吴昌球、李洪强共同退赔人民1 700元给被害人宁尧;四、查获的作案工具:剪刀、小刀、镊子、螺丝刀、铁钳、t型扳手、条形扳手各1把(公安机关均已扣押),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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