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洪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1********34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721刑初93号 |
案号 |
(2021)桂0721执1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昌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洪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吴昌球、李洪强共同退赔人民1 700元给被害人宁尧;四、查获的作案工具:剪刀、小刀、镊子、螺丝刀、铁钳、t型扳手、条形扳手各1把(公安机关均已扣押),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