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3********4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28民初917号 |
案号 |
(2021)豫1728执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鹏、李继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90000 元、借款期限内拖欠利息4493.34元以及逾期罚息、罚息(逾期利息、罚息计算方法:以 290000 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从 2020 年7月 19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李和、王青梅、陈华伟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