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德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531********0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2531民初1949号
案号
(2021)内2531执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多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德泉分期向原告刘秀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40000.00元,偿还方式为:于2019年1月30日之前偿还4000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之前偿还60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40000.00元,剩余100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完毕;二、被告杨慧杰对被告杨德泉以上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杨慧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杨德泉追偿的权利;三、案件受理费5320.00元,减半收取2615.00元,由被告杨德泉、被告杨慧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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