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君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2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23民初891号 |
案号 |
(2021)辽0423执9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张学臣意外伤害医疗费10,000.00元;二、翟君莉于十日内给付张学臣赔偿金114,460.30元(其中医疗费73,869.30元,护理费21,476.20元,误工费986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50.00元,交通费9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1.00元,由翟君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