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栾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04********05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溪刑初字第00052号
案号
(2021)辽0503执恢3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二、被告人栾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三、被告人艾文龙、栾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辉医疗费四万三千一百八十元八角七分,误工费一万三千五百元,护理费五千二百七十三元二角二分,伙食补助费二千五百元,营养费二千五百元,交通费一百五十元,共计人民币六万七千六百六十五元七角九分,其中被告人艾文龙已给付一万元,余款五万七千六百六十五元七角九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四、被告人艾文龙、栾宇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洪伟医疗费二万四千六百一十元五角九分,护理费二千三百零一元零四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一百元,营养费一千一百元,交通费一百元,共计人民币二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六角三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五、被告人艾文龙、栾宇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文玉医疗费四千零五十一元五角九分,误工费二千一百元,护理费一千七百二十五元七角八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九百元,营养费九百元,交通费一百元,共计人民币九千七百七十七元三角七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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