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成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11********1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获民初字第883号
案号
(2021)豫0724执恢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获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乡市鑫凯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本金80万元。二、被告新乡市鑫凯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期内的利息46025.20元。案件受理费12313元,依法减半收取6157元由被告新乡市鑫凯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苗林山、曹成喜、杜建标崔成甫负连带责任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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