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11********5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02民初5609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4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李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春明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李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李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赵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00元。由被告李芹、被告李想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