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林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22********0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697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恢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立国、柴林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太安、郎玉珍借款本金550,000元;二、被告王立国、柴林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太安、郎玉珍上述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以55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4%计算)。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刘太安、郎玉珍承担629元,被告王立国、柴林娜承担10,6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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