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文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6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24民初1013号
案号
(2021)豫1024执7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鄢陵县纯源饮用水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6392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以6392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其中329274元自2017年12月1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310000元自2018年6月30日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被告鄢陵宁化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赵晓圆、段文亮、邢东生对上述代偿的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5元,由被告鄢陵县纯源饮用水厂、鄢陵宁化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赵晓圆、段文亮、邢东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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