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飞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924********4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924民初1450号
案号
(2021)桂0924执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飞斌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8000元给原告杨国明;二、被告邓飞斌应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9年6月19日起至全部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68000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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