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春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0********3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424民初1190号
案号
(2021)桂1424执3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偿还我公司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82581.63元,本息共计:482581.63元(利息已计至2021年5月13日,从2021年5月14日起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4042元,由被申请执行人何春华、黄婷、何春雷、李素丽、徐秀林、何雪梅承担。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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