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3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4民初1190号 |
案号 |
(2021)桂1424执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偿还我公司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82581.63元,本息共计:482581.63元(利息已计至2021年5月13日,从2021年5月14日起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4042元,由被申请执行人何春华、黄婷、何春雷、李素丽、徐秀林、何雪梅承担。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