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成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423********2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423民初1569号 |
案号 |
(2021)甘0423执15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苗成政、王生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景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2228475.83元及利息1961050.79元(截至2019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17. 43% 计算至本笔贷款本金实际还清时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58元,由被告苗成政、王生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