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81********61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36684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80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严骏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12141.8元及利息、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4月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严骏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611.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8元、保全费1168.76元,由被告严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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