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2********3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2261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3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0月5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4912.88元、利息12809.97元、其他费用84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086.58元,以及从2019年10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已预付),由被告刘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