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常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3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581刑初295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43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常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常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静芳人民币5817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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