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宣凌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2********4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721民初6410号
案号
(2021)鲁1721执24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兆中、王洪化偿还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按月利率8.70833‰计付;自20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按月利率11.320829‰计付;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320829‰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兆强、宣凌利对上述款项在45万元限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兆强、宣凌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兆中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4元,减半收取3682元,由被告王兆中、王洪化、王兆强、宣凌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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