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建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2********3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721民初707号
案号
(2021)鲁1721执23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得永、刘舍之偿还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35087‰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海森、王志花、武建铭、李春华对上述给付在最高额180万元之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张海森、王志花、武建铭、李春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得永追偿。案件受理费2386元,由被告赵得永、刘舍之、张海森、王志花、武建铭、李春华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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