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建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2********3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721民初707号 |
案号 |
(2021)鲁1721执2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得永、刘舍之偿还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35087‰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海森、王志花、武建铭、李春华对上述给付在最高额180万元之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张海森、王志花、武建铭、李春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得永追偿。案件受理费2386元,由被告赵得永、刘舍之、张海森、王志花、武建铭、李春华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