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11********5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324民初2833号 |
案号 |
(2021)鲁1324执2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鲁1324民初2833号 原告:冯现才,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卞庄镇连厂后村104号,身份证号:371324198901130311.被告:侯志刚,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城城市花园c区30号楼4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906045234。原告冯现才诉被告侯志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205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左右,被告将自己承包的水木年华ktv的内墙真石漆交由原告施工,施工完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225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2月1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2000元后,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原告故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侯志刚自愿偿还原告冯现才欠款20500元,自2021年4月起于每月30日前偿还3000元,至2021年9月21日前全部还清;二、如被告侯志刚有任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原告冯现才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费313元,减半收取156元,由被告侯志刚负担。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刘泽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书记员吴常青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