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2********4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721民初1623号 |
案号 |
(2021)鲁1721执2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军、荣志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万元及逾期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35087‰计付);二、被告王少凤对上述款项在13.5万元限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少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建军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被告王建军、荣志红、王少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