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峰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825********26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825民初2758号
案号
(2021)闽0825执12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彩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14.36元及利息1126.35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9914.36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千分之9.85625计算的利息;二、童峰城、余八妹对江彩珍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童峰城、余八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彩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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