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金豹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9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宁0221民初2265号
案号
(2018)宁0221执10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降鹏飞、赵坤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424549.25元,本息合计1924549.2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6日);二、被告降鹏飞、赵坤霞就上述借款自2017年7月7日至本判决生效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5.7625计算;三、被告刘连星、魏二静、高新文、吴彩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2120元,由被告降鹏飞、赵坤霞、刘连星、魏二静、高新文、吴彩霞、宁夏金豹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降鹏飞、赵坤霞、高新文、吴彩霞、宁夏金豹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8-04-04
发布时间
2019-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降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22799907147G
登记机关
贺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注册地址
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鑫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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