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志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43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902民初554号
案号
(2021)辽0902执恢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延威、吴志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阜新市兴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辽宁容驰特种功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威峰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阜新斯美汀鞋业有限公司、被告瞿来春、被告胡延威、吴志明、辽宁容驰特种功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胡威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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