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东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9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07民初7172号
案号
(2021)桂0107执恢8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东社、王香偿还原告林育超借款本金180000元;二、被告曾东社、王香向原告林育超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至本案借款本金偿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二倍分段计付)。案件受理费4770元(原告林育超已预交),由被告曾东社、王香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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