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6********1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725民初475号 |
案号 |
(2021)甘0725执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席建成、王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43496.81元(截止2020年2月29日),并自2020年3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止;二、被告吴登河、毛强、刘建亮、褚得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负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席建成、王海霞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席建成、王海霞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吴登河、毛强、刘建亮、褚得虎负连带交纳责任,交纳后有权向被告席建成、王海霞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