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4********5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1227民初416号 |
案号 |
(2021)甘1227执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兵兵返还借款本金9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3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