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3********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刑初142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39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柴茂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柴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过素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6纳)。四、责令被告人柴茂申退赔57名被害人钱款一千零四十八万七千元;被告人柴茂申、柴军共同退赔4名被害人三十五万零八百九十元;被告人柴茂申、柴军、过素芳共同退赔被害人44人三百六十九万六千九百元。(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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