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6********7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411民初2155号
案号
(2021)豫0411执19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黄宏延、柳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借款本金118948.83元,利息罚息14695.58元,以上暂共计为133644.4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及之后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1005059219037814372-2)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高国刚、赵晓丽、周金阳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黄宏延、柳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6.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2906.5元,由黄宏延、柳娟、高国刚、赵晓丽、周金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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