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82********6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102民初6386号 |
案号 |
(2021)鲁1102执恢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市政宏物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前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8月21日利息为1651558.86元,此后利息以借款1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息随本清);二、被告日照市昱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丁兆山、吕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82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本案)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郑乐晓、郑岩娒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48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本案)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日照市政宏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有权对鲁(2016)五莲不动产证明第000110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与被告日照市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946.78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如被告日照市政宏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有权对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85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与被告日照市政宏物流商贸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87.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如被告日照市政宏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有权对日房他证市字第20150209052号房屋他项权证和日房他证市字第2015020905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与被告吕梅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9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如被告日照市政宏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有权对日房他证市字第20150209047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和日他项(2015)第00010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土地使用权与被告丁伟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89万元和20.6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八、如被告日照市政宏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有权对日房他证市字第2015020905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和日他项(2015)第00010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土地使用权与被告任承娟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44万元和1.5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九、如被告日照市政宏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有权对日房他证市字第20150209048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和日他项(2015)第000096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土地使用权与被告任承娟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37万元和1.3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十、如被告日照市政宏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有权对日房他证市字第2015020905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和日他项(2015)第000099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土地使用权与被告任承娟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39万元和10.0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十一、如被告日照市政宏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有权对日照市昱宝进出口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由日照汇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管的存放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港务公司的1万吨马来西亚粉矿与被告日照市昱宝进出口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项约定不得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十二、被告日照市昱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丁兆山、吕梅、郑乐晓、郑岩娒、丁伟、任承娟、日照市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市政宏物流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十三、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