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万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0********3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702民初4070号 |
案号 |
(2021)川1702执恢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龚万平、达州市通川区新佳华医院应支付原告张飞欠款681000元,被告龚万平、达州市通川区新佳华医院定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张飞欠款10万元,从2019年5月30日起每逐月支付20000元至全部欠款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0610元,减半收取5305元,由被告龚万平、达州市通川区新佳华医院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610元,减半收取5305元,由被告龚万平、达州市通川区新佳华医院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